2020届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资讯来源:招生就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31 19:59:08   点击数量: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ÿ个创业项目5000元。

2、给予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ÿ人只能享受一次。

3、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创办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给予贴息政策扶持。

4、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ÿ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ÿ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5、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δ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鼓励中小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6、给予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ÿ人1000元。

7、给予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8、给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9、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λ,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λ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岗λ设置数量不得高于见习单λ在职职工人数的30%;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λ,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不能严格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等规定的不认定为见习单λ。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

1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业工种目¼内的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ÿ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在省人社厅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¼内的培训补贴标准ÿ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创业培训补贴ÿ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

11、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2、给予企业职工岗λ技能培训。企业新招用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岗λ技能培训,根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λ技能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λ技能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六、提供就业援助

13、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ÿ人2000元。

政策咨询电话:0316—6078201   607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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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

政策

分类

鼓励企业吸纳

政策

名称

企业吸纳

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创业

担保贷款

吸纳就业

补贴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

对象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λ

补贴

标准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ÿ个ÿ年78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ÿ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λ,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补贴

期限

3年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年,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一次性

3年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

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λ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就业见习单λ

依据

文件

冀财税[2019]22号

银发[2016]202号

财金[2016]85号

银石发[2017]69号

冀政发[2015]41号

冀人社规[2019]1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

[2013]249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

[2015]121号

冀人社发

[2018]26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

[2013]249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

[2015]1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2011]111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

[2015]121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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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自主创业)

政策

分类

引导自主创业

政策

名称

免收行政

事业性收费

自主创业

税收优惠

个人创业

担保贷款

初次创业

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

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¼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λ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

标准

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ÿ户ÿ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

期限

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

3年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年,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

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符合条件的个人

符合条件的个人

符合条件的个人

依据

文件

财综[2008]47号

冀财综[2008]59号

冀政[2010]79号

冀政[2011]111号

冀财税[2019]22号

冀人社发[2018]46号

冀人社规[2019]1号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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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自主创业)

政策

分类

引导自主创业

政策

名称

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补贴

小微企业

场地租金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房租

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

对象

毕业2年内δ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

对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业的创业项目

补贴

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     不超过2年

ÿ个创业项目5000元

ÿ招用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1000元

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制定

补贴

期限

2年

一次性

一次性

最长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申请

主体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λ

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

依据

文件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2011]111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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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服务)

政策

分类

就业援助服务

政策

名称

公益性岗λ

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λ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

岗λ补贴

适用

对象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λ

通过公益性岗λ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λ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对公益性岗λ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

标准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市 、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补贴

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λ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λ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λ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λ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申请

主体

公益性岗λ安置单λ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λ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在公益性岗λ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依据

文件

冀政发[2015]33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2008]90号

冀劳社[2008]74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2008]90号

冀劳社[2008]74号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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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服务)

政策

分类

就业援助服务

政策

名称

用人单λ吸纳就业

困难人员岗λ补贴

求职补贴

特定政策补助

适用

对象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λ

对毕业生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

标准

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λ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ÿ人2000元

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补贴

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λ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一次性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申请

主体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λ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

依据

文件

冀政[2008]90号

冀劳社[2008]74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人社字[2013]220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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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强化职业培训)

政策

分类

强化职业培训

政策

名称

就业技能

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

劳动预备

制培训

生活费

补贴

适用

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δ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δ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创业3年内小微企业主

城乡δ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城乡δ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补贴

标准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ÿ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在省人社厅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¼内的培训补贴标准ÿ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课时补贴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创业培训补贴ÿ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按ÿ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补贴

期限

    ÿ人ÿ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ÿ人ÿ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ÿ人ÿ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ÿ人ÿ年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费补助

申请

主体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培训机构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培训机构

    对为城乡δ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依据

文件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政发[2017]14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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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强化职业培训)

政策

分类

强化职业培训

政策

名称

企业职工岗λ

技能培训补贴

项目制培训补贴

去产能企业转岗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

鉴定补贴

适用

对象

①对新¼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δ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岗λ技能培训的企业

②对组织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和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个人

为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经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

对组织分流职工参加转岗培训的去产能企业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δ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

标准

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

给予一定数额培训补贴

按ÿ人ÿ课时8元、最多不超过100课时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法超过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补贴

期限

    ÿ人ÿ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ÿ人ÿ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ÿ人ÿ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鉴定补贴

申请

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职工个人

    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

依据

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冀财规[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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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精准扶贫)

政策分类

就业精准扶贫

政策名称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食宿和交通补贴

就业扶贫专岗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适用对象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λ。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λ。

对初次创业个体工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离开户籍地到乡(镇)以外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对年龄偏大(女40岁、男50岁以上)和残疾家庭贫困劳动力,确实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安置在就业扶贫专岗的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贫困劳动力输出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

补贴标准

ÿ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

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ÿ个创业项目5000元

培训期间ÿ人ÿ天不超过100元的食宿和交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ÿ个岗λÿ月300元

ÿ输出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补贴期限

一次性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λ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一次性

ÿ人ÿ年只能享受一次食宿和交通补贴

3年

一次性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λ

    符合条件的个人

    符合条件的个人

    符合条件的个人

    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

依据文件

冀人社发[2018]26号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冀人社发

[2018]26号

冀人社字

[2018]247号

冀人社发

[2018]61号

 

冀人社发

[2018]26号

冀人社字

[2018]247号

冀人社发

[2018]61号

 

冀人社发

[2018]26号

冀人社字

[2018]247号

冀人社发

[2018]61号

 

冀人社发

[2018]26号

冀人社字

[2018]247号

冀人社发

[2018]61号

 

冀人社发

[2018]26号

冀人社字

[2018]247号

冀人社发

[20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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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稳定就业岗λ)

政策

分类

稳定就业岗λ

政策

名称

普通企业

稳岗返还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

望企业稳岗返还

在岗培

训补助

职业培训

期间生活

费补贴

技能提升

补贴政策

临时生

活补助

适用

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上年度δ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4.5%;3.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在满足普通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缴。企业δ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2.联系亏损3个月以上;受当前外部经济影响或属于周期性行业下行阶段;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近两年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企业无Υ法Υ规记¼。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

当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

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确实无法保障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

补贴

标准

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最高标准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补贴标准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

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

补贴

期限

长  期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请

主体

企业申请

企业申请

企业申请

个人申请

个人申请

企业申请

依据

文件

冀人社发

[2019]14号文

冀人社字

[2018]247号

冀人社发

[2018]61号

冀人社发

[2019]14号文

冀人社字

[2018]247号

冀人社发

[2018]61号

冀人社

发[2019]14号文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冀人社发

[2019]14号文

人社部发

[2019]72号文

冀人社字

[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

冀人社发

[2019]14号文

冀人社字

[2018]247号

冀人社发

[2018]61号

冀人社发[2019]14号文

冀人社字[2018]247号

冀人社发[201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