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在学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保障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或对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2、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大小,教学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Ⅰ级)两种。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系(部)、处室,经系(部)、处室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处室填写《廊坊卫生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上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进行处理。
1、在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2学时课酬或相当服务费。
2、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本人在系部、处室内做书面检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8学时课酬或相当服务费。
3、在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本人在系部、处室内进行书面检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20学时课酬或相当服务费,同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4、在一学期内出现四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三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取消任职资格,由组织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
5、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将结果答复申诉。情节严重者,提交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四、本办法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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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种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内容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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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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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并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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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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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教研室、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或工作安排,造成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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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进行正常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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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活动(含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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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擅自请人代课,或变更课程主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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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学资料而影响教学工作,任课教师在讲课中出现明显内容错误,而没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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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安排,擅自删改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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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备齐实验、实习教学所需的材料及物品,准备错误,致使实验、实习教学无法按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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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订、漏订教材,或在开课1周内学生未能得到教材而影响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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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题未能按规定时间上交或试题严重出错而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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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课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漏试题内容的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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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能严格执行监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导致学生有集体作弊行为,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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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管理人员由于主观原因排错考试教室,或者因迟到或其他原因(如印错、发错试卷)延误各类考试试卷发放,使考试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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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社会考试,不按考试规程操作,不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丢失考试试卷等,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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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教师不按规定时间交付试题,造成不能及时印刷试卷,影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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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试卷,阅卷教师遗失学生试卷和成绩,导致学生该门课程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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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给学生提分、降分,或在成绩管理中擅自改动学生考试成绩,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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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考试成绩,影响成绩的登统、通知及学生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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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作疏忽造成无人监考人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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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工作不负责,组织管理失职,造成教学环节不能进行,严重影响教学任务完成,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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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定制出课程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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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无故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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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排课或教室调度安排发生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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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批准的调、停课,管理人员没有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师,影响部分上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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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课、排考场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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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时传达、实施学院重要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安排,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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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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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突发原因而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见习等教学活动,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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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有关部门或个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上一级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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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管理不善,或事先不通知教学部门,停电、停水而耽误部分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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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辅助部门未及时修好已经报修的教学设备,又未通知教务管理部门进行调整,影响部分授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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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影响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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