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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卫生职业学院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2014-11-11   浏览: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廊卫职院教﹝2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长期从事课程教学和研究的广大教师做好课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推进教育创新,带动我院整体课程建设,促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全面提高我院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设高等院校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包括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和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第三条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四条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的成效要体现在促使学生系统掌握基础知识和理论、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目标及效果方面。其课程建设要综合学科、专业、师资、教材、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环节等各方面的资源,协调发展,整体推进,最大范围地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显著地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按照“重点扶植,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目标是争取用5年时间在全院建设20门左右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并争取部分特色课程申报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立院级、省级、国家级三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体系。

第二章 立项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建设的课程必须是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公共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特色课程,原则上应连续开设3年以上,经各系(部)组织有关课程负责人申报、学院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即可纳入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建设。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课程申报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建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课程负责人必须为我院正式在编教师,且原则上必须有高级职称。课程负责人由各系(部)、教研室确定。课程负责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他院校在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尤其要学习如何将课程建设成果通过网上资源形式表现出来。课程教师队伍至少在3人以上,且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

2有明确的课程建设思路和具体可行的课程建设规划;有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和完整的教案,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能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课程组教师积极参加教学内容与教学研究任务,或发表有高质量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有本课程教师主(参)编出版的高质量教材或使用了国家级优秀教材;课程教学档案完好。

3建立了完备的课程支撑网站所需的相关教学资源,包括与课程相关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电子教案、网站课件、习题、实验指导、参考书目、课程组成员个人简介及不少于45分钟的主讲教师的现场教学录像等。

第八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建设的申报评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情况通知。国家级及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申报时间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要求而决定。

第九条 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立项的申报与评审基本程序为:

1由系(部)、教研室组织课程组教师向学院申报。申报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课程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廊坊卫生职业学院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申请书》,并提交电子文档,内容要真实可靠;

2系(部)审核。系(部)应组织本系(部)教研室主任或教学骨干对课程负责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学院教务处;

3学院评审。由教务处组织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对课程负责人的立项申请进行评审;

4公示与公布。由教务处将学院评审结果通过办公网站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者,由教务处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十条 学院一般从院级立项建设的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中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立项。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建设的申报与评审程序按照河北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期一般为一年。通过学院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建设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的课程,确定为廊坊卫生职业学院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第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院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各系(部)组织进行。各系(部)主任负责,督促课程负责人的工作,对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进展、课程建设的质量等进行把关。

第十四条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和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实施本课程建设及其管理,包括经费管理等,协调本课程与各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2根据教学要求向教研室主任或系(部)提出组成本课程任课教师的意见,并组织任课教师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3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促进本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4负责培养本课程的青年骨干教师,组织任课教师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及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5安排专人对课程建设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课程负责人信息,课程现状及原始资料,建设中的各种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

6每学年必须承担本课程的教学工作;

7对课程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系(部)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第十五条 各课程组应确保该课程网上资源(课程网站等)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承担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教师要积极使用该网站进行课程教学和辅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网站的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内容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专项资金。学院对立项建设的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每门支持建设经费0.5~1.0万元,实行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课程组具体使用、分期分类投入的机制。学院公布建设立项后,课程组即可使用建设启动经费。其他经费学院将根据课程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情况陆续投入。省级及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建设经费由学院按相关规定比例配套投入。

第十七条 申请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立项的课程,一旦获准进入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达到学院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标准,教务处对各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负责人应根据建设规划的过程,每学年末做书面总结(须提交电子文档)报所在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建设过程中将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将停止投入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立项建设资格,并追回已投入的全部或部分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经费。课程组应当按期申请终期评估验收。因合理原因不能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延长建设一年,对于届时无故不申请参加验收或验收仍不合格的课程,学院将取消该课程立项建设资格,并根据情况追回部分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各课程组在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终期验收后应做好后续建设维护工作,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充实、更新、提升课程建设成果,不断提升课程质量。经学院验收合格的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学院将每年提供一定的建设维护经费。

第十九条 对于立项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学院将在3年后进行复查。经复查达不到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标准的课程,学院将取消其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并停止投入维护建设经费。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被评为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课程组主要成员,学院将在其职称评定、教学岗位设置、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申报、教材建设、教学名师评选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具体细则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负责人的待遇问题按照学院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积极开展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的系(部)予以奖励;对课程建设迟缓,工作不力的系(部),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廊坊卫生职业学院;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授课教师要承诺网上教学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凡将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经费挪作它用者,应立即停用。学院将根据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参加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评选的,视其情节轻重,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与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