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院系(部)两级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院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实现学院实验教学设施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学院实验教学设施管理的水平。根据廊坊卫生职业学院中心实验室职责和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实验室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中心实验室是学院实验教学设施配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实验教学设施行使宏观管理及协调等职能,会同教务处组织落实专业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配置,实验物品、耗材的采购供应,制定学院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稳定、有序运行。系(部)负责所属实验室、实验教学设施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中心实验室在实验室(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按照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负责学院实验室(实训中心)总体建设规划。
2.根据系(部)提出的专业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实验室建设做出预算,按程序审批后进行建设,验收合格交予系(部)管理使用。
3.根据系(部)提出的实验室、水、暖、电等改造、修缮项目,由中心实验室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协助施工并做好验收。
4.按学院系(部)调整建设方案,调整实验室布局和各实训中心专业实验室。
5.负责全院专业实验室协调使用。
第四条系(部)在实验室(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本系(部)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方案。
2.负责本系(部)专业实验室日常管理与维护。
3.负责本系(部)实验室水、暖、电的日常维修,改造、修缮项目报中心实验室。
4.交叉共用实验室,使用系(部)提前一周和管理系(部)沟通,由管理系(部)协调安排使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与耗材管理
第五条中心实验室在仪器设备与耗材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规章制度。督导、检查各系(部)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制度的落实情况。
2.负责汇总、询价、编制仪器设备预算。根据预算审批情况,做出采购计划反馈系部征求意见并做好政府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负责实验物品、耗材的汇总、询价,购置计划的制定、审批、购买、发放工作。
4.负责组织学院新购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培训,入、出库手续的办理。
5.负责学院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仪器设备的维修。
6.负责建立学院教学固定资产账目,每学期与各系(部)专业实验室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六条系(部)在仪器设备与耗材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物品、耗材存放、使用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2.根据专业实验室建设需要,审核本系(部)个各专业实验室每学年末编制的下一学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3.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审核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室每学期末拟定的下学期实验物品、耗材购置计划。
4.参与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室固定资产分账的建立和管理,每学期核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5.督促、检查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等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七条中心实验室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生产紧急预案。
2.负责督促检查各系(部)实验室、仪器室、库房、准备室安全生产情况(每月检查一次,有记录单)。
3.负责学院实验用麻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管制药品的管理、存放,由专人负责,双人管理,建立档案,使用做详细记录。
4.有毒、有害实验垃圾由中心实验室联系卫生防疫部门统一处理。
5.负责与消防部门联系,培训实验教师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系(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督促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2.负责督促检查本系(部)实验室、仪器室、库房、准备室安全生产情况(每周检查一次,有记录单)。
3.本系(部)实验室使用麻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指定专人负责,做详细记录。
4.有毒有害实验垃圾统一回收,由中心实验室联系防疫部门统一处理。
5.督促本系(部)实验教师将本实验室消防器材放在消防部门指定位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系(部)专业实验室相关制度由各系部自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管理办法如和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