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廊卫职院教﹝20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专业建设,更好地对接产业,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办学,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专业实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廊坊卫生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廊坊卫生职业学院有关专业建设和发展、审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业技能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级医疗机构专业领域专家和本院教学管理人员、一线教师组成,廊坊卫生职业学院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秘书1名,委员10—15名,其中校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秘书由廊坊卫生职业学院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医药卫生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标准和实践课程标准、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 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专业技术人员到学院任课,积极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讲座,指导、协调校院合作、产学结合。
第十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完成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五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廊坊卫生职业学院组织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七条 受聘校外委员可利用廊坊卫生职业学院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培训。
第十八条 受聘委员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受聘校外委员可以聘任其为廊坊卫生职业学院的兼职教师,其所在的单位可以协商聘用廊坊卫生职业学院的教师参与医院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廊坊卫生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201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