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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卫职院[2023]38号 实 验 室 管 理 规 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24   浏览:

 

 

 

 

廊卫职院〔202338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各中层处级单位:

《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已经学院2023年第8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2023523   

 

 

 

 

 

 

实验室管理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管理是所有实验人员共同的责任,每一位实验人员都应对实验室的正常、高效运转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自觉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为实验人员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使大家在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环境下学习工作,使实验人员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为今后的科研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系部实验室,各专业实验室原则上按此规定执行,具体管理措施可根据各实验室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遵循三条原则

(一)责任制原则

实验室的每一项管理工作都有明确的责任要求,对中心实验室和系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办法必须严格遵守,并有专人负责落实。

(二)规范化原则

管理制度化,从实验人员的培训、行为规范、实验设备的管理、使用到维护、卫生等都制定标准化的规范,实验人员都按照规范执行,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可查性原则

实验室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求有及时、准确的记录,以保证实验室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五条 中心实验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禁不止者,上报学院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实验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所有进入实验室实验人员。

(二)培训内容:

1.实验室基本情况介绍。

2.安全培训。

3.基本实验技能培训。

4.专业实验技能培训。

5.仪器设备使用培训。

(三)培训方式:

1.实验人员在实验前由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组织集体培训。

2.专业实验技能部分由带教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完成培训。

3.仪器使用的培训由仪器负责人或带教教师组织培训。

4.培训结果反馈

所有的培训均应有相应的培训记录。

第七条 实验人员行为规范

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实验室声誉。

2.实验人员必须注意实验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实验人员要坚守原则,忠于职守,对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4.实验人员对实验结果负责,确保实验结果准确,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5.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实验操作规程、试剂用量,不得私自处理试剂。

6.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喝酒、烧烤食物,不得将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内。

7.不准在实验室大声喧哗、随地吐痰、打闹、讲粗口。不得随意丢弃杂物废纸等,保持室内环境卫生。

8.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仪器设备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登记。

9.室内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挪动,与本人实验无关的设备不得随意动用。

10.最后离室者,做好安全检查,检查仪器电源、钢瓶、空调、水、门窗等是否关好。

第八条 实验设备的管理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一)仪器设备管理

1.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2.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中心实验室。

3.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5.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6.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实验室,实验使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系部和中心实验室,并写出事故报告,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二)实验设备的存放、使用和保养

1.实验设备按指定位置摆放,不得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及其附件的存放位置。

2.实验室内的设备原则上不外借,若有必要需经主管院长同意,做好登记(借物人、出借物品、出借时间及归还时间),经过实验教师检查无损后确认。

3.大型仪器设备都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做好记录。对于没有按规定操作导致设备故障者,要追究其责任。

4.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

(三)玻璃器材的存放、洗涤

1.使用玻璃器材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其使用条件来使用。
    2.实验所用的玻璃器材应按照标签存放于指定位置,使用后应及时洗涤干净并放回原处。

第九条 实验室卫生管理规定

1.实验室卫生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出本室的卫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工作,定措施,定期检查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实验室必须经常清扫、整理和通风,以保持室内和环境卫生,做到门、窗、玻璃、天花板、墙壁无破损、无灰尘,地面无积水、无垃圾。

4.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实验台架、凳和各种设施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并经常擦拭,保持无污渍、无灰尘。

5.每次实验完成,必须及时做好清洁整理工作。对实验所用的标本、药品、试剂材料等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仪器设备、工具、器皿等及时洗刷、清理。

6.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实验室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

7.要经常做好对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维护实验室卫生的自觉性,对违反实验室卫生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处理

1.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理规定。

2.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液、残渣(含医废垃圾)、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及无利用的动物尸体、解剖后的肢体、标本等污染环境的废弃物。

3.凡对环境、人身有污染的实验项目,必须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相应措施,以确保环境和人身的安全。

4.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储存在专用器具内,按环保要求,放置在实验废弃物暂存处,统一由中心实验室按规定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5.严禁将废弃物随意处置,否则追究实验室管理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制度作废,最终解释权归中心实验室所有。

 

 

 

 

 

 

 

 

 

 

 

 

 

 

 

院、系(部)两级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实现学院实验教学设施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学院实验教学设施管理的水平。根据廊坊卫生职业学院中心实验室职责和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中心实验室是学院实验教学设施配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实验教学设施行使宏观管理及协调等职能,会同教务处、系(部)组织落实专业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配置,实验物品、耗材的采购供应,制定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稳定、有序运行。系(部)负责所属实验室、实验教学设施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等。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中心实验室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按照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及系(部)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学院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

2.根据系(部)提出的专业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实验室建设做出预算,按程序审批后进行建设,验收合格交予系(部)管理使用。

3.根据系(部)提出的实验室、水、暖、电等改造、修缮项目,由中心实验室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协助施工并做好验收。

4.按学院系(部)专业调整建设方案,调整实验室布局和各实训中心专业实验室。

5.负责全院专业实验室协调使用。

第四条 系(部)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本系(部)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方案。

2.负责本系(部)专业实验室日常管理与维护。

3.负责本系(部)实验室水、暖、电的日常维修。

4.交叉共用实验室,使用系(部)提前一周和管理系(部)沟通,由管理系(部)协调安排使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与耗材管理

第五条 中心实验室在仪器设备与耗材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规章制度。督导、检查各系(部)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制度的落实情况。

2.负责汇总、询价、编制仪器设备预算。根据预算审批情况,做出采购计划反馈系部征求意见并做好政府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根据系(部)耗材需求,负责实验物品、实验耗材、技能训练耗材、1+X证书耗材预算编制,根据预算审批情况,做好政府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组织学院新购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出入库手续的办理,使用人员培训。负责实验物品、实验耗材、技能训练耗材的验收、出入库手续的办理

5.负责学院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仪器设备的维修。

6.负责建立学院教学固定资产账目,每学期与各系(部)专业实验室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六条 系(部)在仪器设备与耗材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物品、耗材存放、使用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2.根据专业实验室建设需要,审核本系(部)个各专业实验室每学年末编制的下一学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3.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审核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室每学期末拟定的下学期实验物品、耗材购置计划。  

4. 督促、检查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室固定资产分账的建立和管理,每学期核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5.督促、检查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等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七条 中心实验室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生产紧急预案。

2.负责督促检查各系(部)实验室、仪器室、库房、准备室安全生产情况(每月检查一次,有记录单)。

3.负责学院实验用麻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管制药品的管理、存放,由专人负责,双人管理,建立档案,使用做详细记录。

4.负责实验废弃物暂存处的管理,由中心实验室联系有资质公司统一处理。

5.负责与消防部门联系,培训实验教师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系(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督促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室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负责督促检查本系(部)实验室、仪器室、库房、准备室安全生产情况(每周检查一次,有记录单)。

3.本系(部)实验室使用麻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指定专人负责,做详细记录。

4.实验废弃物统一回收送实验废弃物暂存处,并按要求填写实验废弃物交接登记表。

5.配备消防器材的实验室,督促本系(部)实验教师将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便于取用位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系(部)专业实验室可根据专业特色制定具体可行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院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实验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学院系(部)所属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院、系(部)、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院设立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中心实验室、各系(部)党政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全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心实验室是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实验室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负责全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审批工作,对存放保管、使用过程、后期处置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院各实验室做好特种技术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保卫科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工作。

第七条 系(部)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各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管理员是各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直接责任人。各部门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制定、完善本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部门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本部门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实验教师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依据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完善实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均需通过相应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验教师和指导教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中心实验室和使用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由中心实验室与相关实验室负责管理,实行严格的出入库、领用、回收和处置管理办法,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并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中心实验室和相关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是指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活动为目的,在国家公布的相应品种目录之列的药品。中心实验室和相关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非医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等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含医废垃圾))物质,实验用麻醉品、药品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交送相应的收集点;要规范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沙、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三)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并设计、施工,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建设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六条 学院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

系(部)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落实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制定本部门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教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十七条 各系(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根据学院、系(部)、实验室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十九条 中心实验室定期开展全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各系(部)应定期对本部门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并配合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学院、系(部)、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学院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中心实验室和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中心实验室会同事故部门进行调查,向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后,学院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制度废止。

 

 

 

 

 

 

 

 

 

 

 

 

 

 

 

 

 

 

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学院与系部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部)党政负责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及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带小组的各项决议。

二、各系(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把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与党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一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三、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每个房间的安全工作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要每周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随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日常安全工作记录。

四、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进行科研、教学前,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对进入本室开展实验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各室应根据实验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师生必须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五、各系(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提高教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加强对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随领随用,安全管理。接触细菌、微生物、寄生虫的实验,必须谨慎操作,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及生长途径。细菌室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能随意丢弃。

七、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气体钢瓶应分类摆放,妥善固定,远离火源和热源,标识标记完好。

八、对使用完和未使用完的化学试剂瓶和玻璃器皿不得随便乱扔、乱放、乱倒。

九、实验室要加强水、电的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接、乱拉电线和随意在线路上增加用电设备,电源、电闸下禁止摆放易燃物品,防止电源打火引起火灾,出现问题要及时关掉电源。需要连续通电或连续用水运行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守护,不得擅离职守,下班离开实验室之前必须关闭水、电开关。

十、实验室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内部装修或变更建筑物用途的项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必须经中心实验室和基建处批准,工程竣工后要主动向学院主管消防、安全的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实验室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各种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积极组织人员抢救,把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及时上报学院安全主管部门。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系(部)、学院各执一份。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章)负责人:

                                         

 

责任单位(章):        责任人: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院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和《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院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五)责令经济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 直接责任人;

(二)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三)系(部)党政负责人和安全员;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五)院级责任领导。

第六条 系(部)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系(部)党政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院职能部门、本部门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五)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六)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院管理部门和系(部)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七条 系(部)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院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系(部)实验室安全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系(部)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系(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系(部)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系(部)确定。

(一)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八条 系(部)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院、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二)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给予系(部)实验室安全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四)给予系(部)党政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系(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减少其一年内的升职升级名额;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院、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院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系(部)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十条 对于院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后进行处理。

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的,由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后进行处理。

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后提出处理建议。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按《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对院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师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分别按《廊坊卫生职业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和《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制度废止。

 

 

 

 

 

 

 

 

 

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保证有一个安全、整洁的实验环境,保护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学院资产不受损失,特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多种检查形式相结合的原则,包括学院大检查、季节性检查、假期前检查、日常检查和抽查,全面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1.学院大检查:按照学院综治办的安排,进行学院安全大检查中的实验室专项检查。

    2.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性特点,有重点的进行安全检查。

    3.假期前检查:每年的寒暑假前,对各实验室进行拉网式检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4.日常检查与抽查:组织人员经常性的对实验室进行检查和抽查,对用火、用电、用水、使用易燃、易爆、危化品、病原微生物等的实验室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条 各种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必须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并认真填写《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令其纠正。

    第四条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报中心实验室,要逐项分析研究,下发《整改通知书》,其内容有:责任单位、责任人、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限期整改。中心实验室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

    第五条 中心实验室负责督促整改单位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并对整改项目进行复查。

    第六条 中心实验室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对各系部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每周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实验室安全检查表

实验室                     检查人: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安全教育

1、学院、实验室是否经常对师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

2、对新调配到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对本实验室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制度及措施

1、实验室防火、防盗、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措施明确有效;

2、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措施、内容;

3、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上下班安全检查制度。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履历表是否填写。

 

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

配置的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等设施完好可用。

 

防火措施

1、易燃品保管妥善,有专人保管;

2、防火器材按标准配备,有效安全、方便、安全通道畅道;

3、消防器材放置合适;

4、禁止用电炉等电器于生活使用,不得在实验室烹煮食物、聚餐,用电炉烧水、做饭、烤火等;

5、实验室禁止吸烟;

6、仪器设备有否漏电现象, 电线是否有破损现象。

 

电、水、气管道和门窗

电、水、气管道和门窗完好,无漏电、破损、超负荷、乱拉电等现象,实验室门窗无漏洞。

实验室安全通道要求畅通无障碍。

 

易燃、易爆、易制毒、致病微生物等危险品、医疗垃圾管理

使用、储存、搬运等管理环节符合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密监控,设立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

严格按制度办理领用手续,追责到人,严防危险品流出实验室

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品实验室、库房。

实验垃圾、医疗垃圾回收,按规定存放、销毁。

 

高压容器

高压容器存放安全合理,容器阀门紧闭,按操作规程使用。

 

实验安全

1、实验进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尤其是在进行化学反应实验、使用电加热设备时实验人员不得离开;

2、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水源、电源、气源,锁好门窗,以防火灾、爆炸、溢水事故的发生;

3、空调、饮水机、计算机、仪器设备等不得开机过夜;

4、注意明火电炉、电吹风、气体钢瓶、压力容器、水冷却系统筹的使用安全。

 

实验室钥匙等管理

实验室钥匙必须专人专管,不得擅自外借他人使用。

实验室内不得留宿。

 

假期前与假期间安全管理

已组织假期前实验室安全检查,必要实验室已安排假期期间专人值班,已设立专门的值班记录本。

 

实验室卫生

实验室墙面、地面、窗台、试验台面、柜面无灰尘、杂物。

实验用品、仪器设备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整改意见

 

实验室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用电管理制度。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器设备、电源线路各部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二条 实验室不准擅自改动、安装仪器设备和电器设施,不准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接临时电线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由电工按规范安装。

第三条 电器设备工作结束、实验人员较长时间离开实验室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四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熔断时,应先查明熔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保险丝型号或用其他金属线丝代用。

第五条 实验室使用强电设备必须做好接地接零工作,所有开关、电器均要符合绝缘规范。实验室增加高容量用电设备时,要通知后勤管理处,经允许才能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烧水、做饭,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吸烟。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消防规范配齐消防器材,并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各种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防止发生连锁触电事故。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制度废止。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建立健全发放、领取、使用、登记等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实验中尽量采用低毒或无毒化学试剂。若使用有毒药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在场称量、配制溶液,并及时将包装品和容器处理干净。

第三条 实验室应安装通风设施,使用易挥发物、有刺激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对有害气体进行吸收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第四条 在实验室无通风设施或通风不良的条件下,实验过程又有大量有害物质溢出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分类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不得掉以轻心。

第五条 在不能保证无毒的环境下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实验完毕及时洗手。

第六条 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理,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详细列出待报废危险化学品清单,各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中心实验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处理。

第七条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将餐具带进实验室。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制度废止。

 

实验室爆炸性物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及带有爆炸性物质的管理,进行高压、真空、压缩气体实验时,要采用耐压容器,严格操作规程,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第二条 实验室使用压缩气体钢瓶应保持最低数量,要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震动。

第三条 放置时必须固定稳妥,在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第四条 高压气瓶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第五条 实验前应掌握各种实验物质、试剂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份、纯度等条件,实验中若使用爆炸性物质,要远离发热体、明火及火花等。

第六条 在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用带磨口塞的仪器;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最好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或用真空干燥、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和消除局部自然的可能性。

第七条 严格分类保管好爆炸性物质,实验剩余的残渣余物要及时妥善销毁。

第八条 做好实验登记和用量消耗登记,做到帐、物相符,防止丢失。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制度废止。

 

 

 

 

 

 

 

 

 

 

 

 

 

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第二条 各类实验室应按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经常备有适宜的灭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消防砂要保持干燥。

第三条 实验室如遇火险,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易燃气体阀门,快速进行起火原因分析,并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然后按具体情况进行抢救和灭火。

第四条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干粉ABC型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第五条 易燃液体着火,切勿用水浇,防止燃烧面积扩大,应立即用沙土、湿布或灭火器扑灭。

第六条 汽油、乙醚等液体着火,切勿用水浇,可用沙土、棉布或灭火器扑灭。

第七条 酒精或可溶于水的液体着火,用水或灭火器扑灭。

第八条 精密仪器起火应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九条 实验人员衣服着火,应立即用水浇或用湿布、石棉布覆盖紧裹,切记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动,再使火焰增大。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制度废止。

 

 

实验室防盗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教师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有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第二条 实验室钥匙有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

第三条 未经实验教师许可,实验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更不能携出室外。

第四条 仪器室、重点要害部位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和危险品的场所要重点防护,安全措施到位,必要时设置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第五条 下班前要检查实验室,切断电源、水源、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节假日前,要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门窗贴好封条,确保安全。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制度废止。

 

 

 

 

 

 

实验耗材管理办法

 

为贯彻勤俭节约办学方针,加强学院实验耗材的管理及合理使用,保证教学、防止浪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实验耗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耗材的供应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物品的使用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条 实验耗材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实验耗材的计划、购置、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系部实验室实验教学中所需要的耗材。

第二章 实验耗材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耗材是指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易耗物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及物资,如单价在15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50元/台(套)以上的工具、量具、容器、消耗性物品(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生化试剂等)。

第五条 根据其使用特点的差异,分为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重复使用的(也称一次性耗材)物品和物资;低值耐用品是指可以周转使用或重复使用的物品和物资。

第三章 实验耗材的计划管理

第六条 每学年结束前,各系部实验教师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仪器设备损耗情况制定出所需要使用的耗材用量计划(计划制定是根据近两个学期学生人数和耗材用量按比例增加或减少,但不能超出每学年系部耗材预算金额),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党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中心实验室进行分类汇总、询价、审核,做出实验耗材经费计划。

第七条 实验耗材经费计划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正式的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 实验耗材的采购

第八条 中心实验室根据实验耗材预算,做好招标前期工作,由物资料进行招标。

第九条 实验耗材每学年招标一次,分批供货。具体实施按实验教师要求由中心实验室与中标单位商定。

第十条 耗材要保证质量,无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实验教师有权拒收,一切后果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五章 实验耗材的验收与入库

第十一条 耗材必须由中心实验室材料保管人员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十二条 中心实验室材料保管人员验收时要按照采购清单逐项核对,当面点清,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 中心实验室材料保管人员要把验收合格的耗材及时入库,登记入账(数量质量必须与验收单一致)。

第十四条 中心实验室材料保管人员要及时将耗材按计划分发到各实验室,并做好出库、对账工作。

第六章 实验耗材的保管

第十五条 实验室指派专管人员,要随时记录消耗和结存,以便中心实验室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各种耗材要按照类别和各自存放要求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由中心实验室严格按照危险品要求单独存放和保管,实验需用时实验教师到中心实验室按规定领取。

第十七条 耗材存放要注意防水、防火、防盗。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所领或申购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只限应用于实验教学,不准移为他用。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人员调动、调出或离退休,要主动及时地办理交接个人保管的设备、材料手续,经本系部主管实验室人员签字,系部党政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实验废弃物(含医废垃圾)收集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废弃物(含医废垃圾)的管理,使有毒、有害等实验废弃物处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各类化学废液、残渣(含医废垃圾)、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及无利用的动物尸体、解剖后的肢体、标本等。

第三条 按要求将实验废弃物(含医废垃圾)分为以下几类

1、有机废液:有机溶剂、有机酸、醚类、苯类、醇类、脂类、酚类、油脂类等;

2、无机废酸: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的酸性溶液;

3、无机废碱: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的碱性溶液;

4、含重金属废液:实验中产生的含铬、铜、锌、鎳等重金属的废液;

5、固体废弃物:实验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渣、过期失效的固体药品、废旧固体试剂、医费垃圾等;

6、没有利用价值的解剖肢体、标本、动物尸体等。

第四条 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分别装入废液桶(25L的塑料桶)中,废液面与桶口间距保留至少10厘米的空间以防溢出,并贴上相应的分类标签。

第五条 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了解其相容性,确认是否为同类物质或不会引起反应的物质后,再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中,以防因发生各种反应而造成化学伤害与危害等事故。

第六条 各系部实验室应备有专门的实验室化学废弃液收集容器,存放在实验室的指定位置,废液桶上必须贴上相应标签。向废液桶中倾倒废液前必须先确认是否同类物质或不会引起反应的物质后,方可倒入。

第七条 固体废弃物必须用专门的纸箱装好,贴上相应的标签。属生物类废弃物的,必须先进行灭菌、灭活和消毒使其达到生物学意义上的安全要求后,装入专用的塑料包装袋或利器盒中密封,放入贴有相应标签的分类容器中。

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各系部实验室将实验废弃物运送至实验废弃物暂存处,并填写《实验室化学废弃物交接登记表》或《医疗废弃物交接登记表》,由中心实验室根据回收情况,联系有关资质单位来院装运处理。

第九条 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应首先自行做无害化处理后再作为一般化学废弃物处理;无能力自行处理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心实验室并妥善保管,等候集中处理。

第十条 实验结束后的动物尸体,中心实验室统一收集,联系有资质公司做无害化处理;无利用价值的解剖肢体、标本,实验室应妥善保管并向中心实验室提出申请,待中心实验室与火葬场联系后由专业人员运送火葬场处理。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要求对实验废弃物分类收集的,一律不予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类废弃化学试剂空瓶必须用纸箱或塑料包装袋整齐装好,并贴上相应的标签,统一送到回收站暂存。试剂瓶中不得含有固体或液体废弃物。由中心实验室定期委托资质公司进行装运处理。

第十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各类固体废弃物和倾倒各类废液。不得将各类实验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弃物中。

第十四条 各系部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化学废弃液、固废、试剂空瓶等的收集、存放、处置、台帐记录等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确保无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等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中心实验室负责实验废弃物回收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系部实验室做好实验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登记,做好落实具备相应能力与资质的单位来院收集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系部实验室对各类实验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 对在实验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个人及系部,学院将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对实验废弃物管理不得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523日印